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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河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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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6月30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标准4档全部上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档均上调2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4个档次分别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

此前的2014年12月1日,我省开始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我省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此次上调后,石家庄市区、保定市区、廊坊市区、唐山市区、秦皇岛市区以及涿州市等适用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每月1650元。邯郸市区、邢台市区、衡水市区、沧州市区、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等地区适用每月1590元档标准。井陉矿区等地区适用每月1480元档标准。赞皇县等地区适用每月1380元档标准。

《通知》提出,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